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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二款之基本資料及其他未載明於審查准文件之事項,其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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