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二款之基本資料及其他未載明於審查核准文件之事項,其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回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第二款之基本資料及其他未載明於審查核准文件之事項,其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