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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准文件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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