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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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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准文件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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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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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文件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