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
  2. 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費額=Σ[ (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 ×排放水量變更前+(費率×排 放水質變更後)i ×排放水量變更後] 。 一、i :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