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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保局)於民國95年11月25日14時35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原告所產生之部分廢(污)水未經其正常操作應流經之處理設施,逕行以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溝渠),經採取水樣驗驗,結果懸浮固體為85.7毫克∕公升(mg/L)、化學需氧量為2,400毫克∕公升(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被告因認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以下稱雲林縣環保局)於民國98年3月30日21時許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原告場內調節池廢(污)水經由不明管線排放至地面水體,核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1號)稽查廢(污)水處理設施及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原告部分事業廢(污)水未納入廢水處理設施妥善處理,逕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會污染環境?足徵原告並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作成原處分係認定被上訴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之繞流排放廢水情事,而適用同法第46條之1前段及環境教育法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99年10月26日10時50分許派員至原告廠區稽查,發現廠區製程所產生之冷卻作業廢水未經妥善收集及處理,逕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排水溝),核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之製程廢水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依現場查核情形及原告申報與提供相關資料,顯示原告自101年4月1日起至104年2月5日止,有未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及繞流排放廢水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廢(污)水未導入污水處理設施內處理,逕行繞流排放於地面承受水體,被告乃以94年5月30日屏府環查字第0940001563號函檢附屏府環查水處字第94029號處分書,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被告謂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之原因,係以被告於95年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8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施及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原告製程廢水經處理後部分回收使用,惟未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回收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從事廢水回收使用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又被告於訴願程序亦有表明係根據原告違反不得繞流排放之事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6條之1進行裁罰,裁罰之理由均有完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部分流入攔污柵(T01-1)旁不明陰井,再經由廠區內不明排水溝繞流排放至廠外排水溝,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定之繞流排放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所屬「第二核能發電場」未依規定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50條第2項等規定,被上訴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開立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緣被告派員於民國96年9月10日至從事醱酵業之原告工廠稽查,發現該廠作業中,以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0日13時40分前往稽查,發現該廠將事業廢水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繞流排放,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原告之行為並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繞流排放,縱使客觀上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被告認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之及環境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許派員前往稽查該養豬場時,發現原告未記錄廢水處理設施每日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且放流口亦未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監測放流水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46條分別訂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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