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否仍需依水污法規定申請許可乙案
要旨
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是否仍需依水污法規定申請許可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否仍需依水污法規定申請許可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另同法第 19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
二、本案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大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並經該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同意在案,如該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已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實,自無需依水污法第 14 及 19 條規定,申請相關許可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