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9 筆
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預覽 ↗
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於事業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且超出各該管制標準,或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事業廢 (污) 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本法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
前項事業所…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者,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應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事業申請審查或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得與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徵收對象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水污染防治費…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
一、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
二、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
三、廢(污…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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