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事業廢 (污) 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本法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 前項事業所產生之廢 (污) 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與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根據法規《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 15 條,如果在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排放廢 (污) 水,事業必須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的同意,並且根據法規取得排放許可證才能夠進行排放。同時,事業所產生的廢 (污) 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的雨水下水道,除非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與主管機關的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位於特定的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想要排放廢水,根據法規,必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的同意並取得排放許可證方能進行排放。另外,如果該工廠希望將廢水排放到該區域的雨水下水道,則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才能夠進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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