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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2.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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