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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其所得利益產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加重裁處或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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