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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預覽 ↗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針對排放於地面水體管制標準,指事業之放流水標準、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及特定業別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不包含針對自來水…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委託者) ,應委託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為之。
事業受託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受託者) ,每日實…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委託代操作者,代為操作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代操作者代其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期間,致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最近一年內有下列…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預覽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文件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徵收對象申報之水污染防治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形、查核結果、實際量測、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正本。
二、聯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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