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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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委託者) ,應委託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為之。 事業受託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受託者) ,每日實際處理之廢 (污) 水量,不得超過許可證或許可文件登載之每日核准最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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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委託者) ,應委託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為之。 事業受託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受託者) ,每日實際處理之廢 (污) 水量,不得超過許可證或許可文件登載之每日核准最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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