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水處理設施獨立水表是否進出流皆需設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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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廢水處理設施獨立水表是否進出流皆需設置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回收前,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合先敘明。
二、復依本署 95 年 12 月 19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1158 號函說明,該立法意旨,係確認水量平衡及杜絕未確實回收使用或貯留,而繞流排放之管理。設置原則之一,以廢(污)水處理設施,作為回收使用前之廢(污)水貯存者,應於產生後(即進入廢(污)水經處理設施前、貯留設施之進流水端)、處理後(即使用前、貯留設施之出流水端)各設置 1 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三、依據○公司所附之流程圖並無貯留設施,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本署 95 年 12 月 19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1158 號函釋,應於廢(污)水產生後廢水進流處理設施前,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