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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二、工廠之規模如符合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係規範應經環工程技師或其他專業技師簽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工廠如屬「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免經環工程技師或其他專業技師簽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