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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變更展延作業程序疑義ㄧ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變更展延作業程序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變更展延作業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試車計畫書係營運前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審查時應檢附文件,非於營運階段辦理變更展延需檢附文件。納管事業辦理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涉及工程改善者,依同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應檢具規劃設計及運轉測試內容之水措工程計畫書送審。並依核發機關同意變更之內容及期間執行後辦理變更,惟因其非屬同辦法第19 條第 3 項應進行功能測試對象,毋須進行功能測試。

二、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文件,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已排除需經技師簽證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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