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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得由其內部依法取得環境工程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惟仍應依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工作底稿、簽證等事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理該機構簽證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