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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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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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全文修正)
水污染受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後,命排放水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910425 全文修正)
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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