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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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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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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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