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0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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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第50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依據法條所述,若有違反此規定的情況,將面臨相應的罰款。例如,假設一家工廠在環保局進行水質檢查時,拒絕讓檢查員進入廠區進行檢查,依據此法條,該工廠將面臨三萬元以上的罰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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