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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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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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0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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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