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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按日連續處罰,請依本署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82)環署水字第二八九五二號函辦理。並可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加其檢測、紀錄、申報之頻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八四環三字第二五七八七號函。

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按日連續處罰,請依本署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81) 環署水字第二八九五二號函辦理。並可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加其檢測、紀錄、申報之頻率。

三 有關該法第三十三條所稱之「申報不實」情節,請逕依權責依個案事實加以判定。

四 同條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指從事業務之人依該法規定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按日連續處罰,請依本署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82)環署水字第二八九五二號函辦理。並可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加其檢測、紀錄、申報之頻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