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71 條
- 1.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 2.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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