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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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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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10425 全文修正)
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得命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保全前項必要費用之強制執行,於徵收有不能或重大困難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假扣押之命令於送達債務人前,亦得執行。 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共同意見之「加強河川污染管制」工作,規定發生地面水體緊急污染事件時之清除處理措施及向污染行為人求償清除處理衍生之費用,爰予定之。
(1040122 修正)
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立法理由一、現行行政執行法已有行政執行之相關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移送強制執行相關文字。 二、除本條代清除處理求償費用外,因應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並明文追繳所得利益之規定,鉅額罰鍰或所得利益之追繳,可能引發業者脫產規避,為保全相關債權,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並新增第七十一條之一,增訂主管機關免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項次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求償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共同意見之「加強河川污染管制」工作,規定發生地面水體緊急污染事件時之清除處理措施及向污染行為人求償清除處理衍生之費用,爰予定之。
一、現行行政執行法已有行政執行之相關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移送強制執行相關文字。 二、除本條代清除處理求償費用外,因應本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並明文追繳所得利益之規定,鉅額罰鍰或所得利益之追繳,可能引發業者脫產規避,為保全相關債權,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並新增第七十一條之一,增訂主管機關免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項次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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