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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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0122 增訂)
為保全前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之債權、違反本法規定所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及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為確保主管機關代為清除處理費用之求償、裁處罰鍰及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爰增訂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針對未清償者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
- 追繳名詞
- 擔保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66-2 條條文
(1040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及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為確保主管機關代為清除處理費用之求償、裁處罰鍰及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爰增訂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針對未清償者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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