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71-1 條
為保全前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之債權、違反本法規定所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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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水污染防治法第71-1條的條文內容和相關法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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