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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69 條

  1. 1.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主管機關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2. 2.各級主管機關基於水污染防治研究需要,得提供與研究有關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個別或統計性資料予學術研究機關(構)、環境保護事業單位、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其提供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3.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環境工程技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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