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68 條
快速跳轉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水污染防治法第68條,該條規定了各項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這表示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的制定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公告,並且需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規定才能進行相關檢測。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檢測方法(NIEAW210.57A)第9點第2款及附表的規定,懸浮固體的檢測值分別為31mg/L及32mg/L,其相對差異百分比為3.2%,符合重複分析相對差異百分比需在10%以內的規定。這顯示了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檢測方法所得出的檢測結果符合法定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