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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67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2. 2.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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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第 1 項,各級主管機關在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的審查、許可程序中,應當收取相應的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而根據該法第 67 條第 2 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這表示收費標準不是任意制定的,而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會商後才確立。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例如,某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的規定收取相應的審查費用或規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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