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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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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2. 2.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第 1 項,各級主管機關在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的審查、許可程序中,應當收取相應的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而根據該法第 67 條第 2 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這表示收費標準不是任意制定的,而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會商後才確立。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例如,某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的規定收取相應的審查費用或規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規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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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