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6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第 1 項,各級主管機關在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的審查、許可程序中,應當收取相應的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而根據該法第 67 條第 2 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這表示收費標準不是任意制定的,而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會商後才確立。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例如,某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的規定收取相應的審查費用或規費。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規費名詞
(0910425 全文修正)
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