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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6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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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3. 3.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係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這表示任何民眾都有權力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藉此維護水質的環境品質。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內容 舉例:一位民眾發現某工廠偷排污水,便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檢舉,對該工廠的違法行為提出資料證據。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第 2 款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的身分應予保密;若檢舉被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可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這樣的規定保障了檢舉人的隱私,並提供了獎勵制度以鼓勵民眾揭發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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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