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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66-4 條

  1. 1.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3. 3.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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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係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這表示任何民眾都有權力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藉此維護水質的環境品質。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內容 舉例:一位民眾發現某工廠偷排污水,便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檢舉,對該工廠的違法行為提出資料證據。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第 2 款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的身分應予保密;若檢舉被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可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這樣的規定保障了檢舉人的隱私,並提供了獎勵制度以鼓勵民眾揭發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內容 舉例:某名市民向當地主管機關檢舉某工廠對水體進行偷排行為,經查證屬實後該民眾便獲得檢舉獎金的提充獎金。 3. 至於水污染防治法第 66-4 條第 3 款所述的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定之。這表示各地的主管機關將會針對檢舉事項制定相關的辦法,包括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等事項。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內容 舉例:某直轄市環保局就檢舉水污染行為的相關辦法進行修訂,包括檢舉人資格的設定、檢舉獎金的提充比例等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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