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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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土壤,指以管線、溝渠或桶裝、槽車等其他非管線方式,將事業廢(污)水排入、逸散、流布於土壤者。但不含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農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運作管理。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審查核准之土壤處理許可。 四、廢(污)水排放至設有不透水布等隔離設施之非直接接觸土壤。 五、因管線、設備破損或故障導致廢(污)水非常態性短時間疏漏排放至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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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排放於土壤指的是以非管線方式,例如管線、溝渠或桶裝、槽車等其他非管線方式,將事業廢(污)水排入、逸散、流布於土壤的行為。然而,法條中也列舉了五種例外情況,若符合這些例外情況,則不算是排放於土壤。 首先,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農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管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土壤處理許可都不算是排放於土壤。 其次,若是廢(污)水排放至設有不透水布等隔離設施之非直接接觸土壤,或是因管線、設備破損或故障導致廢(污)水非常態性短時間疏漏排放至土壤,也不算是排放於土壤。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農場獲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將沼液作為農地肥料使用,則依照法規,這樣的廢(污)水排放不算是排放於土壤,因為符合例外情況。 參考資料: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水污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土壤,指以管線、溝渠或桶裝、槽車等其他非管線方式,將事業廢(污)水排入、逸散、流布於土壤者。但不含下列情形之一: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農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運作管理。二、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審查核准之土壤處理許可。四、廢(污)水排放至設有不透水布等隔離設施之非直接接觸土壤。五、因管線、設備破損或故障導致廢(污)水非常態性短時間疏漏排放至土壤。"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渠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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