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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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產生廢 (污) 水之生產設施具有備用電力設備者,其廢 (污) 水處理設施亦應具備足供運轉之備用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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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產生廢 (污) 水之生產設施具有備用電力設備者,其廢 (污) 水處理設施亦應具備足供運轉之備用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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