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污) 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前項操作保養維護應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依手冊及計畫書實施,並作成紀錄;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廢 (污) 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前項操作保養維護需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並依手冊及計畫書實施,並且作成紀錄,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相關範例:依據環保署95年3月24日環署水字第0950022049C號公告「裁量基準」第2點第(4)及附表項次 6的說明,違反裁量基準所稱「嚴重污染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者: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可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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