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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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間內,應維持現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改善廢 (污) 水處理設施等措施。 前項改善措施必須拆除現有設施方能繼續施工者,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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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間內,應維持現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改善廢 (污) 水處理設施等措施。 前項改善措施必須拆除現有設施方能繼續施工者,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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