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廢 (污) 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廢 (污) 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 (影本) 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回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廢 (污) 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廢 (污) 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 (影本) 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