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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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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污) 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廢 (污) 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 (影本) 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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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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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廢 (污) 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