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污) 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廢 (污) 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 (影本) 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