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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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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9條要求行政機關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不得只蒐集不利證據,違反為常見的撤銷處分事由。

Q · 政府只看對我不利的部分就做決定,我能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必須一律注意,不得選擇性只蒐集不利證據。你可在訴願書中具體指出機關漏未審酌哪些有利事實(如減免條件、例外規定、從輕事由),並附上書面證據。行政法院對此種調查片面的程序瑕疵相當敏感,是常見的撤銷理由。

白話解讀

政府在調查你的案子時,不能只找對你不利的證據。這不是道德呼籲,這是法律義務。你去申請建照被駁回,承辦人員不能只看你不符合的部分然後蓋「不予許可」。他必須同時看你有利的條件,如果你的申請其實符合某個例外規定,他不能假裝沒看到。稅務機關查稅也一樣:發現你漏報收入的同時,如果你有可以扣抵的支出,他不能選擇性忽略。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改變了一個根深柢固的權力結構。沒有這條之前,機關天然傾向「找理由拒絕你」,因為核准要負責任,駁回最安全。這條法律強迫公務員把天秤擺正:你對人民做決定,就必須把兩面都攤開看。你下次收到一份只列出你「不符合」理由的公文,可以直接質問:有利的情形你們注意了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9條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義務規範:行政機關於職權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情形均須一律注意,不得僅蒐集不利證據以支持預設結論,構成行政程序中「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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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只看對我不利的部分就做決定,我能怎麼辦?

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9條要防止的事。你可以在訴願書裡指出機關違反本條義務,具體列出他們漏看了哪些對你有利的事實。行政法院對這種程序瑕疵非常敏感,很多處分就是因為調查不完整被撤銷的。內行人提示:不要只寫機關沒注意有利情形,要具體到機關未審酌申請人已提出的某證明文件,該文件證明符合某辦法第N條的減免條件,越具體撤銷機率越高。

Q2這條是不是只有行政訴訟才用得到,平常沒用?

不是。這條在你跟機關互動的當下就已經生效。你在櫃台遞件、接受稽查、陳述意見時,承辦人就應同時蒐集有利和不利的資訊。如果承辦人只問你為什麼違規卻不問有沒有可減輕的原因,你可以當場提醒。內行人提示:很多案件在行政程序階段就能翻盤,不需要走到訴願,關鍵是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有利事實與證據,不要等機關來問。

Q3公務員真的會因為違反這條被追究嗎?

處分被撤銷本身就是對機關的追究,案件要重新調查、重新決定,行政成本很高。若因調查片面導致人民重大損害,公務員個人可能面臨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求償風險。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公務員最怕的不是被罰,而是案件被撤銷後的績效影響與長官究責,所以當你引用第9條時,承辦人通常會認真重新檢視。

Q4行政程序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一律注意,是行政程序公正性的核心義務,也是訴願常見的撤銷理由。

Q5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指什麼?

機關不能只蒐集對你不利的證據來支持預設結論,已知的、你已提出的、卷內可見的有利情形都不能選擇性忽略。

Q6什麼叫調查的程序瑕疵?

行政處分作成過程違反法定程序,例如調查片面、只記載違規不記載符合規定的部分,得構成撤銷事由。

Q7第9條和第36條職權調查差在哪?

第36條是機關有沒有去查(調查的發動),第9條是查的方向公不公正(有利不利都要看)。

Q8違反第9條怎麼救濟?

整理被漏看的有利事實與證據,在訴願書中明確援引第9條逐項列舉,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

Q9訴願書怎麼寫第9條才有力?

不要泛寫處分不當,要具體寫機關未審酌某項證明文件、該文件符合某辦法第N條減免條件,越具體撤銷機率越高。

Q10在行政程序當下能怎麼主張?

遞件、稽查、陳述意見時若承辦人只問違規不問可減輕原因,當場禮貌提醒有利情形是否一併審酌。

Q11提訴願要多少錢、要花多久?

訴願不徵收裁判費,期限為處分送達後30日內;未附救濟教示者延長為1年。

Q12第9條 vs 第43條(證據斟酌)差在哪?

第9條管調查方向是否公正(有沒有只看不利面),第43條管查到的證據評價是否違背經驗法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9art_36art_43
規範重點調查方向的公正性(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調查的發動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證據的評價(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違反效果調查片面、選擇性蒐證,常見撤銷事由應查未查、事實不明,調查未盡證據取捨違背經驗法則,認定違法
主張時機強調機關只看不利面強調機關根本沒去查強調機關查了但評價錯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24 Abs. 2(Untersuchungsgrundsatz,行政機關須一併斟酌對當事人有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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