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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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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9條要求行政機關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不得只蒐集不利證據,違反為常見的撤銷處分事由。

Q · 政府只看對我不利的部分就做決定,我能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必須一律注意,不得選擇性只蒐集不利證據。你可在訴願書中具體指出機關漏未審酌哪些有利事實(如減免條件、例外規定、從輕事由),並附上書面證據。行政法院對此種調查片面的程序瑕疵相當敏感,是常見的撤銷理由。

白話解讀

政府在調查你的案子時,不能只找對你不利的證據。這不是道德呼籲,這是法律義務。你去申請建照被駁回,承辦人員不能只看你不符合的部分然後蓋「不予許可」。他必須同時看你有利的條件,如果你的申請其實符合某個例外規定,他不能假裝沒看到。稅務機關查稅也一樣:發現你漏報收入的同時,如果你有可以扣抵的支出,他不能選擇性忽略。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改變了一個根深柢固的權力結構。沒有這條之前,機關天然傾向「找理由拒絕你」,因為核准要負責任,駁回最安全。這條法律強迫公務員把天秤擺正:你對人民做決定,就必須把兩面都攤開看。你下次收到一份只列出你「不符合」理由的公文,可以直接質問:有利的情形你們注意了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9條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義務規範:行政機關於職權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情形均須一律注意,不得僅蒐集不利證據以支持預設結論,構成行政程序中「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調查時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一律注意,是行政程序公正性的核心義務。

Q2政府只看不利的部分做決定怎麼辦?

可在訴願中具體指出機關違反第9條、漏未審酌哪些有利事實,並附證據。

Q3違反第9條真的能撤銷處分嗎?

能。調查片面是訴願與行政訴訟常見的程序瑕疵撤銷理由,不只是宣示性規定。

Q4第9條只有打官司才用得到嗎?

不是。在櫃台遞件、接受稽查、陳述意見的當下機關就有此義務,可當場提醒。

Q5第9條適用公立學校的處分嗎?

適用。公立學校對學生的獎懲處分也受行政程序法拘束,須注意有利情形。

Q6公務員違反第9條會被追究嗎?

處分被撤銷需重新調查決定,行政成本高;造成重大損害時公務員個人可能面臨國賠求償風險。

Q7主張第9條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在行政程序當下即可主張,正式爭訟通常於訴願程序提出,期限為處分送達後30日內。

Q8怎麼寫才有力?

不要泛寫「處分不當」,要具體寫「機關未審酌申請人提出的XX證明,該證明符合XX辦法第N條減免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9art_36art_43
規範重點調查方向的公正性(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調查的發動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證據的評價(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違反效果調查片面、選擇性蒐證,常見撤銷事由應查未查、事實不明,調查未盡證據取捨違背經驗法則,認定違法
主張時機強調機關只看不利面強調機關根本沒去查強調機關查了但評價錯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24 Abs. 2(Untersuchungsgrundsatz,行政機關須一併斟酌對當事人有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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