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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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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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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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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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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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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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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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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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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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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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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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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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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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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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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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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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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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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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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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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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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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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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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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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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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政府在處理行政事務時,必須要誠實、可信,並且要保護人民的合理信賴。也就是說,政府不能隨便改變自己的決定,必須要尊重人民的權益和期望。 舉個例子,如果政府在某個地方批准了一個建設計畫,讓人民相信可以在那裡安居樂業,但是後來政府又突然改變主意,取消了這個計畫,那麼這就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8條的規定,因為政府沒有保護人民的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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