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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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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確立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兩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出爾反爾,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受法律保護,政府反悔須補償損失。

Q · 政府發了許可又反悔,我有保障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須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當你因信賴政府的處分(如許可、補助、稅務核定)而投入金錢、簽約或放棄其他機會,政府事後要撤銷或變更時,若你的信賴值得保護(你不知情、無詐欺、非你之過失),政府要嘛不能任意推翻,要嘛須補償你的信賴利益損失。

白話解讀

政府可以改政策,但不能出爾反爾地改。這條就是你手中「你自己說的」這張牌。台灣的行政機關每天在發許可、給補助、核定稅率優惠,然後有一天換了長官、變了風向,想把之前給你的好處收回去。這條說:不行,至少不能隨便收。它藏了兩個獨立的武器。第一個是「誠實信用」:政府跟你打交道不能耍手段,不能前後矛盾、選擇性執法、設陷阱。第二個更致命,叫「信賴保護」:你因為相信政府的決定而投入了時間、金錢、人生規劃,政府事後反悔的話,要嘛不能反悔,要嘛必須補償你的損失。這不是道德呼籲,是有牙齒的法律原則。行政法院每年用這條推翻政府決定的案件,比你想像的多得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為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核心條款,揭示兩項獨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得前後矛盾、選擇性執法或設陷阱;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因正當合理信賴行政行為而為具體安排時,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推翻,否則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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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說以前的承辦人講錯了,所以之前的處分要撤銷,我能怎麼辦?

承辦人講錯不代表你要買單。依第 8 條信賴保護原則搭配第 117 條,政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時,如果你的信賴值得保護(你不知情、沒有詐欺、不是你的錯),撤銷後須依第 120 條補償你的信賴利益損失。內行人提示:信賴利益不只是你已花出去的錢,還包括你因信賴而放棄的其他機會成本,主張時要一併算進去。

Q2政府修了法讓我本來合法的生意變違法,這條保護我嗎?

保護,但保護方式不是讓你繼續違法,而是要求政府設合理過渡期間讓你調整。大法官多號解釋確認法規變更影響人民既有法律地位時須設過渡條款,沒有過渡條款的變更可聲請釋憲或主張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內行人提示:關鍵證據是你開始經營的時間早於法規變更,以及你在舊法下的投資規模,規模越大、投入越早,法院傾向給的保護越強。

Q3誠實信用原則聽起來很空泛,實際上法院怎麼用?

一點都不空泛。行政法院用誠信原則處理選擇性執法、行政機關出爾反爾、權利濫用等情形,可直接撤銷處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能找到行政機關對類似案件做出不同決定的具體文件(例如別人的核准函),在訴訟中殺傷力極大,因為它直接證明了政府的不誠信。

Q4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是什麼?

確立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兩大原則,是整部行政程序法的地基,所有與政府打交道的規則都追溯到這裡。

Q5誠實信用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差在哪?

誠信原則管政府的行為方式(不耍手段),信賴保護管人民的既有安排(反悔須補償),兩者是第 8 條內的獨立武器。

Q6什麼叫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你確實信賴了政府的行為、該信賴值得保護、且因此做了具體安排,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Q7信賴利益是什麼?

你因信賴政府而支出的費用、簽約的損失,以及放棄的其他機會成本,受侵害時可請求補償。

Q8信賴保護原則怎麼主張?

整理信賴足跡 → 確認政府變更形式(撤銷/廢止/改法規)→ 書面異議引用第 8 條 → 30 天內提訴願附金額證明。

Q9信賴利益補償怎麼算?

以你已支出的費用、因信賴簽約的損失與放棄的機會成本為基礎,由機關依第 120 條核定合理補償。

Q10提訴願主張信賴保護要花多少錢?

訴願不收費,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費撤銷訴訟為新台幣 4,000 元,律師費另計、可自行進行。

Q11怎麼證明我的信賴值得保護?

政府原處分或公告文件、付款明細、合約、放棄其他機會的證明,越具體越能讓機關逐項回應。

Q12誠信原則 vs 平等原則哪個告比較有利?

選擇性執法可同時主張誠信原則(出爾反爾)與第 6 條平等原則(差別待遇),兩者併用殺傷力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保護重點典型適用舉證重點
誠實信用原則行政機關行為方式選擇性執法、出爾反爾、設陷阱找出機關對類似案件的不同決定文件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既有信賴安排撤銷/廢止授益處分、法規變更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值得保護三要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条第2項(信義誠実の原則)— 行政法分野では判例法理として信頼保護に援用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1조(성실의무)·제12조(신뢰보호의 원칙)
🇨🇳 中國行政许可法 第8条(信赖保护原则)
🇩🇪 德國VwVfG § 48/§ 49(Vertrauensschutz bei Rücknahme/Widerruf)+ Treu und Glauben(§ 242 BGB analog)
🇫🇷 法國Principe de confiance légitime / sécurité juridique(CE, 24 mars 2006, Sté KPMG)
🇺🇸 美國Equitable estoppel against the government(限縮適用;OPM v. Richmond, 496 U.S.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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