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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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確立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兩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出爾反爾,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受法律保護,政府反悔須補償損失。
Q · 政府發了許可又反悔,我有保障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須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當你因信賴政府的處分(如許可、補助、稅務核定)而投入金錢、簽約或放棄其他機會,政府事後要撤銷或變更時,若你的信賴值得保護(你不知情、無詐欺、非你之過失),政府要嘛不能任意推翻,要嘛須補償你的信賴利益損失。
白話解讀
政府可以改政策,但不能出爾反爾地改。這條就是你手中「你自己說的」這張牌。台灣的行政機關每天在發許可、給補助、核定稅率優惠,然後有一天換了長官、變了風向,想把之前給你的好處收回去。這條說:不行,至少不能隨便收。它藏了兩個獨立的武器。第一個是「誠實信用」:政府跟你打交道不能耍手段,不能前後矛盾、選擇性執法、設陷阱。第二個更致命,叫「信賴保護」:你因為相信政府的決定而投入了時間、金錢、人生規劃,政府事後反悔的話,要嘛不能反悔,要嘛必須補償你的損失。這不是道德呼籲,是有牙齒的法律原則。行政法院每年用這條推翻政府決定的案件,比你想像的多得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為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核心條款,揭示兩項獨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得前後矛盾、選擇性執法或設陷阱;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因正當合理信賴行政行為而為具體安排時,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推翻,否則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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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是什麼?▾
確立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兩大原則,是整部行政程序法的地基,所有與政府打交道的規則都追溯到這裡。
Q2信賴保護原則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信賴基礎(政府的行為)、信賴表現(你做了具體安排)、信賴值得保護(不知情、無詐欺、非你之過失),三者缺一不可。
Q3政府說承辦人講錯就要撤銷處分,我能怎麼辦?▾
可主張信賴保護,要求政府依信賴利益補償;承辦人的錯誤不應由善意人民承擔。
Q4政府修法讓我合法生意變違法,這條保護我嗎?▾
保護方式是要求設合理過渡期間,沒有過渡條款的法規變更可主張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Q5誠實信用原則在實務上怎麼用?▾
法院用來處理選擇性執法、行政機關出爾反爾、權利濫用等,可直接撤銷處分。
Q6主張信賴保護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附具體行政處分者,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法規變更侵害信賴無固定時效但越早越好。
Q7什麼情況下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或明知違法、因重大過失不知違法者(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Q8信賴利益補償包含哪些?▾
已支出的費用、因信賴而簽約的損失,以及因信賴而放棄的其他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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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保護重點 | 典型適用 | 舉證重點 |
|---|---|---|---|
| 誠實信用原則 | 行政機關行為方式 | 選擇性執法、出爾反爾、設陷阱 | 找出機關對類似案件的不同決定文件 |
| 信賴保護原則 | 人民既有信賴安排 | 撤銷/廢止授益處分、法規變更 | 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值得保護三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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