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程序法 第五章 行政計畫
§ 163–164共 2 條
-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回 行政程序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