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4 條
- 1.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 2.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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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重大公共設施或特定土地利用之行政計畫,其確定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Q · 政府要在我家附近蓋大型設施,我能反對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重大公共設施或特定土地利用之行政計畫,若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與多數行政機關權限,確定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這是強制而非任意。利害關係人可在聽證中正式提出書面意見並要求記錄,行政機關須於裁決書中具體回應;未回應即構成程序瑕疵,是日後撤銷裁決的突破口。錯過聽證窗口,後續救濟成本呈指數級增長。
白話解讀
政府要在你家附近蓋垃圾焚化爐、開闢快速道路、設置科學園區。這些大型計畫動輒影響幾千人的土地和生活,牽涉多個部會的權限。這條就是立法者為這種情況設下的一道門檻:計畫涉及特定土地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影響多方利益、橫跨多個機關,那麼計畫的確定裁決必須走公開聽證。注意用詞是「應經」不是「得經」,是強制的。而且計畫確定裁決有「集中事權」的效果,意思是:一旦這個裁決做成,其他機關原本需要的許可、核准、同意,全部被這個裁決吸收進去,不用再一個一個去跑。這對政府是效率武器,對你是雙面刃:一方面你在聽證階段就能把所有問題一次攤開;另一方面,一旦裁決通過,想再針對個別許可逐一挑戰的空間就大幅縮小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為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之核心規範:當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且牽涉多數不同利益之人與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時,確定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使其他機關原需之許可、核准、同意被該裁決一併吸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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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164條是什麼?▾
規範重大公共設施與特定土地利用行政計畫的確定程序,要求公開聽證並賦予集中事權效果。
Q2什麼是集中事權?▾
計畫確定裁決一旦做成,即吸收其他機關原需的許可、核准、同意,不必逐一申請。
Q3聽證沒去會怎樣?▾
等於放棄唯一法定發言機會,裁決後的行政救濟困難度大增。
Q4政府沒通知我就辦聽證合法嗎?▾
通知未合法送達利害關係人是程序瑕疵,可作為撤銷裁決的理由。
Q5確定計畫裁決不服怎麼救濟?▾
30 天內提訴願,但真正有效的介入點在裁決前的聽證階段。
Q6哪些計畫適用第164條?▾
土地特定利用、重大公共設施,且涉及多方利益與多機關權限者。
Q7第二項『行政院另定之』訂出來了嗎?▾
行政院迄未訂定統一程序,實務多依個別法律(都計法、環評法)程序辦理。
Q8聽證提的意見有法律效力嗎?▾
書面意見納入紀錄後,行政機關須在裁決書具體回應,否則構成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lan_determination | general_disposition |
|---|---|---|
| 適用對象 | 重大公共設施/特定土地利用計畫 | 一般個別行政處分 |
| 程序門檻 | 應經公開及聽證(強制) | 原則陳述意見,聽證為例外 |
| 多機關整合 | 得有集中事權效果,一裁吸收各許可 | 各許可各別作成 |
| 事後挑戰空間 | 集中後個別挑戰空間大幅壓縮 | 可就個別處分分別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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