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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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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2. 2.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重大公共設施或特定土地利用之行政計畫,其確定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Q · 政府要在我家附近蓋大型設施,我能反對嗎?

能。聽證是你唯一的法定發言窗口

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重大公共設施或特定土地利用之行政計畫,若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與多數行政機關權限,確定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這是強制而非任意。利害關係人可在聽證中正式提出書面意見並要求記錄,行政機關須於裁決書中具體回應;未回應即構成程序瑕疵,是日後撤銷裁決的突破口。錯過聽證窗口,後續救濟成本呈指數級增長。

深度解讀

政府要在你家附近蓋垃圾焚化爐、開闢快速道路、設置科學園區。這些大型計畫動輒影響幾千人的土地和生活,牽涉多個部會的權限。這條就是立法者為這種情況設下的一道門檻:計畫涉及特定土地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影響多方利益、橫跨多個機關,那麼計畫的確定裁決必須走公開聽證。注意用詞是「應經」不是「得經」,是強制的。而且計畫確定裁決有「集中事權」的效果,意思是:一旦這個裁決做成,其他機關原本需要的許可、核准、同意,全部被這個裁決吸收進去,不用再一個一個去跑。這對政府是效率武器,對你是雙面刃:一方面你在聽證階段就能把所有問題一次攤開;另一方面,一旦裁決通過,想再針對個別許可逐一挑戰的空間就大幅縮小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計畫名詞
  • 同行名詞
  • 聽證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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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