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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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定義行政指導,指行政機關以輔導、勸告、建議等不具強制力方法促請人民作為或不作為。
Q · 政府叫我做的事,是命令還是建議?
看有無強制力。行政指導是建議,不聽不會被罰。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你做或不做某事。關鍵在「不具強制力」五個字:政府可以勸你、建議你,但不能因為你不配合行政指導就罰你、限制你或對你做任何不利處分。判斷方式是看有沒有引用具體法條、有沒有載明不遵從的法律後果、有沒有告知救濟途徑——三者皆無,多半就是行政指導。
深度解讀
政府要你做一件事,你怎麼知道這是「命令」還是「建議」?差別大到你不敢相信。如果是行政處分(命令),你不服從可能被罰;如果是行政指導(建議),你拒絕了,政府連一根手指頭都不能動你。這條就是把「建議」從法律上定義出來的那道分水嶺。行政指導包括: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任何「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關鍵字是「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換句話說,政府可以苦口婆心勸你三天三夜,但它不能拿這個當基礎來罰你、限制你、或對你做任何不利的事。問題是,實務上很多公務員不會告訴你「這只是建議喔」。他們用的語氣、措辭、場景,都會讓你覺得你「必須」照做。看穿這個,是你跟政府打交道時最重要的判讀能力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指導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不作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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