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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485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法務部修正「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圖」及「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應注意相關事宜說明」

主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圖」(含附表 1-4)及「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應注意相關事宜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10 年 3 月 30 日函送同年月 24 日吳澤成政務委員主持研商「行政機關處理人民對裁罰案件陳述意見或申訴之處理方案」草案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本部前為因應行政罰法於 95 年施行,考量行政機關行政裁處之作業程序及裁處書格式未盡相同,為利各機關執行行政裁罰,爰依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訂定「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含說明及流程圖)及相關書表格式,於 94 年 10 月 20 日以法律字第 0940700630 號函送請各機關參考並轉知所屬。合先敘明。

三、本次為妥善建立行政機關處理人民對裁罰案件陳述意見或申訴之處理機制,避免陳述意見或申訴制度未能發揮實質功能,因而引發民怨,爰依說明一會議結論修正旨揭流程圖及說明,並補充說明如下:

(一)行政機關進行裁處前,應確實依法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可考量視機關組織規模、案件性質及調查方法,依權責自行衡酌重大或特殊裁罰案件得組成審議小組,引進外部專家學者,審議提供意見作為行政機關裁罰參考。透過組成外部參與審議機制,協助行政機關妥善處理人民陳述意見等案件,避免產生執行偏差引發民怨,並解除承辦人因擔心變更原調查結果,致遭受檢舉或受檢調機關追查之壓力,致難以合理處理原調查結果。

(二)另行政機關於裁處時,如法律同時規定有「處罰」之規定及「限期改善(正)」之規定者,則行政機關於裁處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應改善(正)之內容,以利其改善(正);如法律僅規定有「處罰」之種類及罰則,未同時定有「限期改善(正)」之規定者,行政機關於裁處時,應善用行政指導方式(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告知當事人可改善(正)之內容,以引導當事人為改善(正)之行為,促其遵守法律規定。又倘各法律僅定有「處罰」而未同時定有「限期改善(正)」之規定者,未來可於修法時予以審視,是否對於違規情節輕微且違規行為性質上適宜者,可考慮修正為先命限期改善(正)再予處罰。

(三)本件作業流程,係於既有法令規範下,提供行政機關處理案件之程序及方式指引,各行政機關是否參考上述指引修正相關法令規範,由各該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四、本件旨揭資料已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本部網址 https://www.moj.gov.tw/法治視窗/法律資源/行政罰法),貴機關得自行下載利用。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法務部)、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

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辦公室(含附件)、本部直屬各機關(含附件)、本部各單位(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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