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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
行政程序法
第 16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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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行政機關
為
行政指導
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
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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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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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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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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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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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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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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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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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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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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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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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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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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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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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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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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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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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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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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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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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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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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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II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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