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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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ts0613
24 days ago
高普初考
行政指導的章節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明示」➡️行政指導的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II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方式自由原則)。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Exc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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