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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67 條

  1. 1.行政機關相對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2. 2.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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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人;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Q · 政府口頭來「指導」我,我能要求書面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與負責人;其明示得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但只要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除非機關能證明「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否則必須以書面為之。實務上「人手不足、覺得沒必要」都不構成特別困難,這是你把口頭指導固定為證據的請求權。

白話解讀

政府來「指導」你,至少得讓你看清楚三件事:他為什麼要指導你(目的)、他要你做什麼(內容)、誰在負責這件事(負責人)。這不是禮貌問題,是法定義務。你可能遇過這種情況:某個公務員打電話來「建議」你做某事,但你追問是哪個單位、依據什麼、負責人是誰,對方支支吾吾說不清楚。這條就是你的武器。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後半段:如果你要求對方把這些內容寫成書面文件交給你,除非有「行政上特別困難」,對方必須照辦。口說無憑的時代在這條面前結束了。你手上有了書面,才有證據;有了證據,第166條的拒絕權和反報復保護才有牙齒。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為行政指導的方式規範,課予行政機關「明示義務」(目的、內容、負責人三項),並賦予相對人「書面交付請求權」: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機關於相對人請求時應以書面作成行政指導,使非正式的行政指導具備可檢驗、可課責的形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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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167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指導的方式,課予機關明示目的、內容、負責人的義務,並給相對人書面交付請求權。

Q2政府不給書面怎麼辦?

可書面去函依167條第2項請求交付,「不方便」不等於法定的「行政上特別困難」,門檻很高。

Q3行政指導要寫哪三件事?

目的、內容、負責指導者(含全名職稱),三項缺一不可。

Q4什麼叫行政上特別困難?

實務認定極嚴,通常限天災、系統全面癱瘓等;人手不足、覺得沒必要都不算。

Q5要書面有什麼用?

後續主張信賴保護、國家賠償或證明拒絕時間點的核心證據,口說無憑。

Q6怎麼要求書面?

在決定是否配合前就要求,掛號去函保留回執,請求本身即成書面紀錄。

Q7口頭電話算行政指導嗎?

若符合165條定義即屬之,仍須明示三項並可請求書面化。

Q8對方說不出負責人怎麼辦?

可能非正式指導或在規避責任,依167條你不需配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指導(§167)書面行政處分(§96)
形式要求原則彈性,相對人請求始須書面作成即須書面記載法定事項
明示內容目的、內容、負責人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救濟教示等
拘束力無強制力,可拒絕(§166)具規制力,須循訴願訴訟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35条(行政指導の方式:趣旨・内容・責任者の明示、書面交付請求権)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49조·제50조(행정지도의 방식·실명 명시 및 서면 교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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