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7 條
- 1.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 2.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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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人;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Q · 政府口頭來「指導」我,我能要求書面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與負責人;其明示得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但只要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除非機關能證明「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否則必須以書面為之。實務上「人手不足、覺得沒必要」都不構成特別困難,這是你把口頭指導固定為證據的請求權。
白話解讀
政府來「指導」你,至少得讓你看清楚三件事:他為什麼要指導你(目的)、他要你做什麼(內容)、誰在負責這件事(負責人)。這不是禮貌問題,是法定義務。你可能遇過這種情況:某個公務員打電話來「建議」你做某事,但你追問是哪個單位、依據什麼、負責人是誰,對方支支吾吾說不清楚。這條就是你的武器。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後半段:如果你要求對方把這些內容寫成書面文件交給你,除非有「行政上特別困難」,對方必須照辦。口說無憑的時代在這條面前結束了。你手上有了書面,才有證據;有了證據,第166條的拒絕權和反報復保護才有牙齒。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為行政指導的方式規範,課予行政機關「明示義務」(目的、內容、負責人三項),並賦予相對人「書面交付請求權」: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機關於相對人請求時應以書面作成行政指導,使非正式的行政指導具備可檢驗、可課責的形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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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167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指導的方式,課予機關明示目的、內容、負責人的義務,並給相對人書面交付請求權。
Q2政府不給書面怎麼辦?▾
可書面去函依167條第2項請求交付,「不方便」不等於法定的「行政上特別困難」,門檻很高。
Q3行政指導要寫哪三件事?▾
目的、內容、負責指導者(含全名職稱),三項缺一不可。
Q4什麼叫行政上特別困難?▾
實務認定極嚴,通常限天災、系統全面癱瘓等;人手不足、覺得沒必要都不算。
Q5要書面有什麼用?▾
後續主張信賴保護、國家賠償或證明拒絕時間點的核心證據,口說無憑。
Q6怎麼要求書面?▾
在決定是否配合前就要求,掛號去函保留回執,請求本身即成書面紀錄。
Q7口頭電話算行政指導嗎?▾
若符合165條定義即屬之,仍須明示三項並可請求書面化。
Q8對方說不出負責人怎麼辦?▾
可能非正式指導或在規避責任,依167條你不需配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行政指導(§167) | 書面行政處分(§96) |
|---|---|---|
| 形式要求 | 原則彈性,相對人請求始須書面 | 作成即須書面記載法定事項 |
| 明示內容 | 目的、內容、負責人 | 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救濟教示等 |
| 拘束力 | 無強制力,可拒絕(§166) | 具規制力,須循訴願訴訟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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