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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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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機關相對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2. 2.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人;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Q · 政府口頭來「指導」我,我能要求書面嗎?

能。依行政程序法167條第2項你有書面請求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與負責人;其明示得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但只要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除非機關能證明「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否則必須以書面為之。實務上「人手不足、覺得沒必要」都不構成特別困難,這是你把口頭指導固定為證據的請求權。

白話解讀

政府來「指導」你,至少得讓你看清楚三件事:他為什麼要指導你(目的)、他要你做什麼(內容)、誰在負責這件事(負責人)。這不是禮貌問題,是法定義務。你可能遇過這種情況:某個公務員打電話來「建議」你做某事,但你追問是哪個單位、依據什麼、負責人是誰,對方支支吾吾說不清楚。這條就是你的武器。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後半段:如果你要求對方把這些內容寫成書面文件交給你,除非有「行政上特別困難」,對方必須照辦。口說無憑的時代在這條面前結束了。你手上有了書面,才有證據;有了證據,第166條的拒絕權和反報復保護才有牙齒。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為行政指導的方式規範,課予行政機關「明示義務」(目的、內容、負責人三項),並賦予相對人「書面交付請求權」: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機關於相對人請求時應以書面作成行政指導,使非正式的行政指導具備可檢驗、可課責的形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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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說不方便出書面,我能怎樣?

「不方便」不等於法條要求的「行政上特別困難」。法院對這個例外的認定非常嚴格,通常只有天災、系統全面癱瘓等極端情況才算。你可書面去函依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2項請求交付,建議掛號並保留回執,請求本身即構成書面紀錄。

Q2行政指導要書面有什麼實際用途?

至少三個用途:配合指導後出問題時,書面是主張信賴保護或國家賠償的起點;拒絕指導後被報復時,書面是證明時間線與因果的核心證據;書面也讓律師或會計師能精確評估指導內容。內行人提示:確認書面上有無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Q3行政指導要寫哪三件事?

依第167條第1項,行政機關須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三項,負責人應含可辨識的姓名職稱。

Q4行政程序法167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指導的方式,課予機關明示目的、內容、負責人的義務,並賦予相對人書面交付請求權。

Q5行政指導要明示哪三件事?

目的、內容、負責指導者(含可辨識的姓名職稱),三項缺一不可。

Q6什麼叫行政上特別困難?

實務認定極嚴,通常限天災、系統全面癱瘓等;人手不足、覺得沒必要都不算。

Q7行政指導跟行政處分差在哪?

行政指導無強制力可拒絕,原則彈性;行政處分具規制力,作成即須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有救濟教示。

Q8政府不給書面我要怎麼要?

依167條第2項書面去函請求交付,掛號保留回執,請求本身即成書面紀錄。

Q9什麼時機要求書面最有利?

在決定是否配合之前就要求;一旦已配合,機關就沒動機補書面。

Q10對方援引『不方便』推託怎麼回?

回應「不方便不等於行政上特別困難」,並援引167條第2項要求其說明困難事由。

Q11拿到書面要檢查什麼?

確認有無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缺這兩樣效力會打折扣。

Q12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哪個能告?

行政處分可循訴願訴訟救濟;行政指導無強制力,原則不直接爭訟,但違法致損可走國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指導(§167)書面行政處分(§96)
形式要求原則彈性,相對人請求始須書面作成即須書面記載法定事項
明示內容目的、內容、負責人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救濟教示等
拘束力無強制力,可拒絕(§166)具規制力,須循訴願訴訟救濟

行政指導(§167)

形式要求
原則彈性,相對人請求始須書面
明示內容
目的、內容、負責人
拘束力
無強制力,可拒絕(§166)

書面行政處分(§96)

形式要求
作成即須書面記載法定事項
明示內容
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救濟教示等
拘束力
具規制力,須循訴願訴訟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35条(行政指導の方式:趣旨・内容・責任者の明示、書面交付請求権)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49조·제50조(행정지도의 방식·실명 명시 및 서면 교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立法理由規定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等事項,俾當事人能瞭解本身的權利及行政指導方針,以避免因行政指導錯誤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求償無門。

  • 行政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行政指導名詞
(0880115 制定)

規定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等事項,俾當事人能瞭解本身的權利及行政指導方針,以避免因行政指導錯誤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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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