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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相對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2.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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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II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方式自由原則)。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Exc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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