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得就行政建議、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權益維護四類事項向主管機關陳情,門檻最低但無法律拘束力。
Q · 陳情是什麼?任何人都能向政府陳情嗎?
能。只要是人民,四類事項都可向主管機關陳情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四類事項,得向主管機關陳情。陳情門檻最低,不需要被處分、不需要律師、不需要法律專業,只要具名指明主管機關即可發動。但陳情本身無法律拘束力,機關處理裁量空間大,不滿意結果也不能上訴,與訴願須以行政處分為對象、有法律拘束力不同。
你有沒有想過,當你覺得政府哪裡做得不對、某條法令看不懂、或是知道哪個公務員在搞鬼的時候,除了在網路上罵,你其實有一個正式的法律管道叫「陳情」?這不是信訪,不是請願,不是訴願,更不是訴訟。陳情是門檻最低的一扇門:不用花錢、不需要律師、不要求你有任何法律專業知識,你只要是「人民」,對著「主管機關」開口就行。這條列了四種你可以陳情的事:建議政府改進、問法令問題、檢舉違法、保護你自己的權益。範圍大到幾乎什麼都能講。但這扇門的另一面是:陳情沒有法律拘束力,政府收到了,處理方式比訴願寬鬆得多,你不滿意結果也不能上訴。它是一把不帶刃的刀,力量在於你知道怎麼把它當敲門磚。
陳情為行政程序法第168條所定的人民參與行政管道,指人民就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四類事項,向主管機關正式表達意見的程序。其門檻低於訴願與行政訴訟,不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但不具法律拘束力,性質上屬非正式救濟與行政參與制度。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判斷標準很簡單:你是不是被行政機關做了一個針對你的具體決定(行政處分)而且不服?是的話走訴願,30天內必須提起;不是的話,例如想建議改進、檢舉別人、問法令問題,走陳情就對了。搞不清楚是不是行政處分時,先同時做兩件事:提訴願保住期限,同時陳情要求說明。寧可多做不要漏做。
依第170條,機關必須訂定作業規定並指派人員處理,依第171條必須通知你結果。如果真的不理,你有兩條路: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再陳情,或向監察院陳訴(監察法第4條)。保留你陳情的書面副本和送達證明(掛號回執),這是證明你有提、機關沒處理的關鍵證據。
法律沒有禁止匿名陳情,但實務上匿名案件處理優先級很低,有些機關作業規定甚至允許對匿名陳情不予處理。如果你怕被報復,具名陳情配合第170條第2項要求保密,比匿名有效得多。要求保密時在陳情書上明確寫「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保密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就行政建議、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權益維護四類事項向主管機關正式反映的程序,是門檻最低的行政參與管道。
四類:建議政府改進、查詢行政法令、舉發行政違失、維護行政上權益。範圍大到幾乎什麼行政事務都能講。
向主管機關檢舉行政機關或公務員違法、不當的行為,性質近於行政吹哨,配合第170條第2項可要求保密。
沒有。機關須處理並通知結果,但無義務照訴求辦理,陳情人也不能對結果上訴,與訴願不同。
寫明屬四類哪一種、具名與聯絡方式、指明主管機關,依第169條以書面提出;言詞陳情機關須作成紀錄。
都不用。陳情免費、不需律師、不需法律專業,是門檻最低的管道,這也是它最大的優勢。
能。在陳情書明寫「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保密處理」,機關對有保密必要的陳情不得公開陳情人身分。
保留陳情書副本與掛號回執作為送達證明,這是證明你有提、機關未依第170、171條處理的關鍵證據。
不服針對你的行政處分走訴願,30天內提起、有拘束力;建議、檢舉、問法令走陳情,無期限但無拘束力。搞不清就兩個都做。
| 比較面向 | 陳情(行政程序法168) | 訴願 | 請願(憲法16) |
|---|---|---|---|
| 對象前提 | 不需行政處分,任何事項 | 須有行政處分且不服 | 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 |
| 法律拘束力 | 無 | 有 | 無 |
| 期限 | 無期限 | 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 | 無期限 |
| 能否再救濟 | 不能上訴,可改陳情上級或監察院 |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 不能上訴 |
| 成本 | 免費、免律師 | 免費但常需專業協助 | 免費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立法理由明定陳情之定義。
明定陳情之定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