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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1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2.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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