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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03735 號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所謂之「行政違失」,係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之違法失職,但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因此,凡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有違反相關法令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之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行政違失」定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9 年 1 月 14 日南市行法字第 0992650299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為當時行政院所提版本草案所無,係由陳○○立法委員及吳○○立法委員提案後而制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陳○○立法委員提案說明:「本條採取從寬原則,明定陳情之要件。凡行政事務,皆列入陳情之可能範圍。而且,人民對於行政事項,在主觀上有不滿、請求或意見時,即可提出陳情。具體言之,人民為了維護權益、檢舉違法、查詢法令或提出興革意見,皆可藉陳情方式為之。陳情,原則上固然應向主管該行政事務提出,但不以此為限,其上級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亦不妨為陳情之對象。」參考上開說明,本條文所謂「行政違失」,解釋上係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之違法失職,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凡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有違反法令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
正本
臺南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1 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