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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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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政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三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採取的方法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第二個原則是,如果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目的,政府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第三個原則是,政府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舉個例子,如果政府要修建一條高速公路,根據這個法規,政府必須考慮到沿線居民的權益,選擇最少損害他們權益的路線,並且修建過程中不得造成超過修建公路所帶來的利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