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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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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16 days ago
高普初考
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 ➡️干涉行政和給付行政皆要遵守比例原則 一、適當性原則/適合性原則 二、前句:同樣有效性,後句:必要性原則/最小損害性原則(必須建構在同樣有效的前提下,才能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的選項➡️先討論是否具有同樣有效性,再討論何者對人民損害最小) 三、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1.適當 2必要 3均衡 狹義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1.適當 2必要 3均衡 狹義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比例原則;方法與目的):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is helpful in)目的之達成。 適當性 例如有效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必要性 例如別無他法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均衡性 例如已屬柔軟、傷害較小的手段 *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5、⚠️憲法法庭111年1判決: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2)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乃屬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除「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部分外,亦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其於確有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之範圍內,尚屬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中之侵害最小且無可替代之手段;於此範圍內,亦合於損益衡平之要求,而尚無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3)反之,除上開範圍外,由於駕駛人肇事之原因多端,可能因疲勞、分心、疏忽、躲避異物、車輛機械突然故障或路況不熟悉等原因所致,未必皆肇因於酒駕,自非可僅因駕駛人肇事而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或因其神志不清、昏迷而無法對其實施吐氣酒測,即一律強制移送採檢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因此,於客觀上不具強制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肇事事件,系爭規定一就其防制酒駕以確保交通與用路人安全之立法目的之實現而言,即難謂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從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6WD51JGrcD6Feq3mjE4bQHWX3i3RpcCMxemgjV9PGVG4aafTB6tkbKMk9YY6L1Bjl/?d=n
ken5512532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1.適當性 2.必要性 3.狹義性比例原則
beyourfriend33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適當性(七條1款) 2.同樣有效性(同條2款前半) 3.必要性(同條二款後半) 4.衡量性(同條三款)
pooh7956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一.合目的性原則 二.最小侵害原則 三.狹義比較性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