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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九 節 費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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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第 52 條
行政程序
所生之費用,由
行政機關
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
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第 53 條
證人
或
鑑定
人得向
行政機關
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
報酬
。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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