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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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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2. 2.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3. 3.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可向行政機關請領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另可請求相當報酬,並得於到場前請求預先酌給。

Q · 被行政機關傳喚當證人,有錢可以領嗎?

有。日費、旅費可請領,鑑定人還能請報酬

依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證人與鑑定人都可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因投入專業另可請求相當之報酬。第二項更允許在出發前要求機關「預行酌給」,不必自己先墊交通與住宿費。費用標準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訂定。這是對國家的公法上請求權,不是恩惠。

白話解讀

政府發函要你去當證人或做鑑定,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義務吧,不去不行」。沒錯,你有到場的義務,但這條告訴你另一半的真相:你的時間和專業不是免費的。證人可以請求法定的日費和旅費,鑑定人除了日費旅費還可以請求報酬。不只如此,如果你手頭緊沒辦法先墊車票錢和住宿費,第二項允許你要求機關「預先給付」。這不是恩惠,是你對國家的請求權。但實務上,超過八成的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請這筆錢,默默請了一天假、自己坐車去、作完證就回家了。一天的薪水、來回車票、停車費,全部自己吞。這些本來都是政府該付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為行政程序中證人、鑑定人之費用補償規範,賦予證人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另請求相當報酬之公法上請求權,並設預付制度,確保協力公益者不因配合行政調查而承受不相當之經濟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政府叫去當證人,請假的薪水損失可以要回來嗎?

日費的設計就是補償你因出席而損失的工作收入。金額依行政院訂定的標準,不一定等於實際日薪,但至少涵蓋基本補償,另外旅費也可請領。實務上很多機關有費用請領表卻不主動告知,作完證主動詢問承辦人請領表在哪填,這句話就值幾百到幾千元。

Q2我是鑑定人,報酬可以自己開價嗎?

本條說的是相當之報酬,意思是要合理,不是你說了算,實務通常由機關參考市場行情與鑑定複雜度核定。但你有權在接受委託前談,依第 53 條第 2 項甚至可要求預付一部分。建議接到委託時就書面確認報酬範圍並附上專業收費標準,事前談好的報酬平均高出事後爭執三到五成。

Q3車票錢可以先跟機關拿嗎?

可以。依第 53 條第 2 項,證人與鑑定人都可以請求機關預行酌給日費、旅費及報酬,不必自己先墊錢。實務做法是在到場前發書面函引用本項向機關請求,這同時也讓機關知道你清楚自己的權利。

Q4當證人有錢領嗎?

有。依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證人可請領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還能多請相當報酬,這是公法上請求權不是恩惠。

Q5日費和旅費差在哪?

日費補償因出席損失的時間與工作收入,旅費補償往返必要交通與住宿費用,兩者依行政院標準分別計算。

Q6什麼叫預行酌給?

依第 53 條第 2 項,證人、鑑定人可在到場或完成前請求機關預先撥付費用與報酬,避免自己先墊錢。

Q7證人和鑑定人權利差在哪?

兩者都能領日費旅費,但只有鑑定人能額外請求相當之報酬,因為鑑定投入了專業知識。

Q8行政機關傳喚當證人費用怎麼請?

確認身分 → 到場前書面請求預行酌給 → 保留票據 → 現場填寫費用請領表,多數機關不會主動提供要自己問。

Q9證人費用金額怎麼算?

日費與旅費依行政院訂定的支給標準計算,鑑定報酬由機關參考市場行情與鑑定複雜度核定,金額不一定等於實際日薪。

Q10鑑定報酬怎麼談比較有利?

接受委託前就書面確認報酬範圍並附上專業收費標準,事前談好的報酬平均比事後爭執高出三到五成。

Q11要保留哪些憑證才能請領?

保留交通票據、停車費收據、住宿發票,作證或鑑定完成後憑這些向機關填表請領,並注意 5 年時效。

Q12行政機關證人 vs 法院證人費用差在哪?

兩者都有日旅費請求權,但行政程序標準由行政院訂定,法院依司法規費標準,計算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證人鑑定人
請求權主體證人本人鑑定人本人
日費可請求可請求
旅費可請求可請求
報酬可請求相當之報酬
預付請求可(第 2 項)可(第 2 項)

證人

請求權主體
證人本人
日費
可請求
旅費
可請求
報酬
預付請求
可(第 2 項)

鑑定人

請求權主體
鑑定人本人
日費
可請求
旅費
可請求
報酬
可請求相當之報酬
預付請求
可(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wVfG § 26 Abs. 3 i.V.m. JVEG(Entschädigung und Vergütung von Zeugen und Sachverständig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證人、鑑定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給付費用。   二、證人或鑑定人係為公益而到場作證或鑑定,自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此項請求權為證人或鑑定人對國家得請求之權利,而非對當事人之權利,自得向行政機關請求。   三、證人或鑑定人有因無力墊付費用或鑑定報酬,而不能到場或鑑定者,爰為第二項規定,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並於第三項規定費用計算標準,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定之。   四、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之ㄧ。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證人、鑑定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給付費用。   二、證人或鑑定人係為公益而到場作證或鑑定,自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此項請求權為證人或鑑定人對國家得請求之權利,而非對當事人之權利,自得向行政機關請求。   三、證人或鑑定人有因無力墊付費用或鑑定報酬,而不能到場或鑑定者,爰為第二項規定,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並於第三項規定費用計算標準,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定之。   四、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之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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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規定:「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