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可向行政機關請領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另可請求相當報酬,並得於到場前請求預先酌給。
Q · 被行政機關傳喚當證人,有錢可以領嗎?
有。日費、旅費可請領,鑑定人還能請報酬
依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證人與鑑定人都可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因投入專業另可請求相當之報酬。第二項更允許在出發前要求機關「預行酌給」,不必自己先墊交通與住宿費。費用標準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訂定。這是對國家的公法上請求權,不是恩惠。
政府發函要你去當證人或做鑑定,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義務吧,不去不行」。沒錯,你有到場的義務,但這條告訴你另一半的真相:你的時間和專業不是免費的。證人可以請求法定的日費和旅費,鑑定人除了日費旅費還可以請求報酬。不只如此,如果你手頭緊沒辦法先墊車票錢和住宿費,第二項允許你要求機關「預先給付」。這不是恩惠,是你對國家的請求權。但實務上,超過八成的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請這筆錢,默默請了一天假、自己坐車去、作完證就回家了。一天的薪水、來回車票、停車費,全部自己吞。這些本來都是政府該付的。
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為行政程序中證人、鑑定人之費用補償規範,賦予證人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另請求相當報酬之公法上請求權,並設預付制度,確保協力公益者不因配合行政調查而承受不相當之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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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費的設計就是補償你因出席而損失的工作收入。金額依行政院訂定的標準,不一定等於實際日薪,但至少涵蓋基本補償,另外旅費也可請領。實務上很多機關有費用請領表卻不主動告知,作完證主動詢問承辦人請領表在哪填,這句話就值幾百到幾千元。
本條說的是相當之報酬,意思是要合理,不是你說了算,實務通常由機關參考市場行情與鑑定複雜度核定。但你有權在接受委託前談,依第 53 條第 2 項甚至可要求預付一部分。建議接到委託時就書面確認報酬範圍並附上專業收費標準,事前談好的報酬平均高出事後爭執三到五成。
可以。依第 53 條第 2 項,證人與鑑定人都可以請求機關預行酌給日費、旅費及報酬,不必自己先墊錢。實務做法是在到場前發書面函引用本項向機關請求,這同時也讓機關知道你清楚自己的權利。
有。依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證人可請領法定日費及旅費,鑑定人還能多請相當報酬,這是公法上請求權不是恩惠。
日費補償因出席損失的時間與工作收入,旅費補償往返必要交通與住宿費用,兩者依行政院標準分別計算。
依第 53 條第 2 項,證人、鑑定人可在到場或完成前請求機關預先撥付費用與報酬,避免自己先墊錢。
兩者都能領日費旅費,但只有鑑定人能額外請求相當之報酬,因為鑑定投入了專業知識。
確認身分 → 到場前書面請求預行酌給 → 保留票據 → 現場填寫費用請領表,多數機關不會主動提供要自己問。
日費與旅費依行政院訂定的支給標準計算,鑑定報酬由機關參考市場行情與鑑定複雜度核定,金額不一定等於實際日薪。
接受委託前就書面確認報酬範圍並附上專業收費標準,事前談好的報酬平均比事後爭執高出三到五成。
保留交通票據、停車費收據、住宿發票,作證或鑑定完成後憑這些向機關填表請領,並注意 5 年時效。
兩者都有日旅費請求權,但行政程序標準由行政院訂定,法院依司法規費標準,計算依據不同。
| 項目 | 證人 | 鑑定人 |
|---|---|---|
| 請求權主體 | 證人本人 | 鑑定人本人 |
| 日費 | 可請求 | 可請求 |
| 旅費 | 可請求 | 可請求 |
| 報酬 | 無 | 可請求相當之報酬 |
| 預付請求 | 可(第 2 項) | 可(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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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證人、鑑定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給付費用。 二、證人或鑑定人係為公益而到場作證或鑑定,自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此項請求權為證人或鑑定人對國家得請求之權利,而非對當事人之權利,自得向行政機關請求。 三、證人或鑑定人有因無力墊付費用或鑑定報酬,而不能到場或鑑定者,爰為第二項規定,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並於第三項規定費用計算標準,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定之。 四、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之ㄧ。
一、本條規定證人、鑑定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給付費用。 二、證人或鑑定人係為公益而到場作證或鑑定,自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此項請求權為證人或鑑定人對國家得請求之權利,而非對當事人之權利,自得向行政機關請求。 三、證人或鑑定人有因無力墊付費用或鑑定報酬,而不能到場或鑑定者,爰為第二項規定,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並於第三項規定費用計算標準,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定之。 四、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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