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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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範行政裁量界限: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違反者構成裁量逾越或濫用,屬違法處分得撤銷。
Q · 政府說他有裁量權,我就完全不能挑戰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裁量權有兩道法定界限:結果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裁量逾越)、理由必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裁量濫用)。實務再加上「裁量怠惰」(該判斷卻拒絕判斷)。違反任一者即屬違法處分,可循訴願、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請求撤銷。
白話解讀
政府官員做決定的時候,通常不是只有一種選項。法律會給他一個範圍:罰款三千到三萬,他可以選罰多少;違建要不要拆,他可以判斷時機。這種「可以選」的空間叫裁量權。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大部分人不知道的事:這個「可以選」不是「隨便選」。官員選的結果不能超出法律給的範圍(裁量逾越),選的理由不能跟法律授權的目的無關(裁量濫用)。違反任何一個,這個決定就是違法的,你可以打掉它。實務上還有第三種瑕疵叫「裁量怠惰」:法律明明給了他選擇的空間,他卻躲在「依法行政」後面拒絕判斷,照本宣科不思考。這三種瑕疵,就是行政法院審查政府決定最常用的三把刀。你知道這三把刀的存在,跟政府打交道的姿態就完全不同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為行政裁量的法定界限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不得逾越法律所定之裁量範圍,且其裁量理由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違反者構成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連同實務發展出的裁量怠惰,共同構成行政法院審查裁量處分合法性的三項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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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0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行政裁量的兩道法定界限:不得逾越法定範圍、必須符合授權目的。
Q2裁量逾越和裁量濫用差在哪?▾
逾越是結果出界(如頂格開罰),濫用是理由脫軌(如選擇性執法、考量無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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