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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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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範行政裁量界限: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違反者構成裁量逾越或濫用,屬違法處分得撤銷。

Q · 政府說他有裁量權,我就完全不能挑戰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裁量權有兩道法定界限:結果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裁量逾越)、理由必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裁量濫用)。實務再加上「裁量怠惰」(該判斷卻拒絕判斷)。違反任一者即屬違法處分,可循訴願、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請求撤銷。

白話解讀

政府官員做決定的時候,通常不是只有一種選項。法律會給他一個範圍:罰款三千到三萬,他可以選罰多少;違建要不要拆,他可以判斷時機。這種「可以選」的空間叫裁量權。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大部分人不知道的事:這個「可以選」不是「隨便選」。官員選的結果不能超出法律給的範圍(裁量逾越),選的理由不能跟法律授權的目的無關(裁量濫用)。違反任何一個,這個決定就是違法的,你可以打掉它。實務上還有第三種瑕疵叫「裁量怠惰」:法律明明給了他選擇的空間,他卻躲在「依法行政」後面拒絕判斷,照本宣科不思考。這三種瑕疵,就是行政法院審查政府決定最常用的三把刀。你知道這三把刀的存在,跟政府打交道的姿態就完全不同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為行政裁量的法定界限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不得逾越法律所定之裁量範圍,且其裁量理由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違反者構成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連同實務發展出的裁量怠惰,共同構成行政法院審查裁量處分合法性的三項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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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0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行政裁量的兩道法定界限:不得逾越法定範圍、必須符合授權目的。

Q2裁量逾越和裁量濫用差在哪?

逾越是結果出界(如頂格開罰),濫用是理由脫軌(如選擇性執法、考量無關因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30条(裁量処分の取消し)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7조(재량권의 일탈·남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70条(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可撤销)
🇩🇪 德國VwVfG § 40(Ermessen 裁量行使)
🇫🇷 法國contrôle de l'excès de pouvoir/erreur manifeste d'appréciation(Conseil d'État 判例法,無單一法典條文)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706(2)(A)(abuse of discretion 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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