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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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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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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
行使
裁量權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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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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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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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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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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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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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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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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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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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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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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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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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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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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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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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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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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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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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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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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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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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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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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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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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當政府機關做決定時,不能超過法律所允許的範圍,而且必須符合法律所授權的目的。 舉個例子,如果政府要決定一個建築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他們不能隨便亂說,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來判斷,而且他們的決定必須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安全。如果政府機關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範圍,或者沒有考慮到法律所授權的目的,那麼他們的決定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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