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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 管轄權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7 days ago
高普初考
I:管轄權法定原則 ❗️「法規」➡️ 不能用行政規則規定管轄權 II、III: 1⃣️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 2⃣️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 3⃣️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 ❗️管轄權的變動一定要告知人民,因為公告周知為人民信賴基礎的起算 EX:財政部將權限pass給經濟部 1⃣️財政部&經濟部一起公告 2⃣️由行政院(共同上級機關)公告 3⃣️若財政部pass權限後,財政部被裁撤了,則可以由經濟部自己公告 IV: ❗️「第三日」 (公告日要算第一天,如:6.1公告➡️6.3生效) V:管轄權恆定原則
kid0409w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法規:法律+行政程序法150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管轄法定原則 II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III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IV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V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管轄恆定原則 * 違反管轄之法律效果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 ⚠️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1)🌞權限委任: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立法委託:國民年金法,有關國民年金委託勞動部勞保局辦理案(🥣99年聯席會議決議) (4)🌞委辦:地方制度法第2條③款 (5)🌞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 (6)🌞移轉管轄(行政程序法第18條) (7)🌞介入(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代行處理)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kenny860315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事務管轄+土地管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