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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 管轄權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依據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來決定的。如果組織法規變更了管轄權,但相關的行政法規還沒有跟著修改,原本的管轄機關可以和變更後的管轄機關一起公告管轄權的變更事項。如果行政機關被裁併,管轄權的變更公告只需要由變更後的管轄機關公告即可。這些公告的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三天後生效,除非公告上有特別規定。最後,管轄權必須依法規才能設定或變更。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某個公園,但因為組織調整,這個公園的管理權要轉移到另一個行政機關手上。原本的行政機關和新的行政機關會一起公告這個公園的管理權已經轉移,並且這個公告的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三天後生效。這樣,新的行政機關就可以開始負責管理這個公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