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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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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 2.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3.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4. 4.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 5.管轄權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條確立管轄法定原則:機關管轄權須依組織法規或行政法規定,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機關裁併時公告第三日起移轉。

Q · 機關說「這不歸我管」就真的不用管嗎?

不一定。管轄是法定的,機關不能自己決定不管

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與第5項,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必須依組織法規或行政法規定,且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換言之,公務員不能以「我不想管」逕自認定不屬其管轄;若依法規該事項確屬其管轄,依同法第17條他有調查與承辦義務。反之,若機關根本無管轄權卻對你做成處分(如開罰、駁回),該處分即有管轄瑕疵,可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撤銷理由。

白話解讀

你跑了三趟區公所,每次都被說「這不歸我們管」,踢皮球踢到你想摔桌子。這條法律就是那顆球的說明書:它規定了「誰管你的事」這件事本身,必須寫在法規裡,不能任何人說了算。更狠的是最後一句: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白話講就是,公務員不能自己決定「這件事我不想管所以不是我的」。反過來說,如果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的機關對你做了處分(開罰單、駁回申請),這個處分在法律上有嚴重的瑕疵,你可以用這一點把它打掉。中間三段處理的是機關改組、裁併時的過渡問題,公告第三天生效。聽起來是政府內部的事,但對你的影響是:改組過渡期如果搞混管轄,你的案子可能被錯誤的機關處理,而你有權利要求釐清。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條為管轄權法定之總則規範。第1項要求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須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第2至4項處理機關改組、裁併時管轄移轉之公告程序,公告自第三日起發生移轉效力;第5項揭示「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確立管轄法定原則,構成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前提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兩個機關踢來踢去怎麼辦?

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管轄權爭議由雙方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你可以直接向共同上級機關(例如兩個局處的上級市政府)陳情請求指定管轄。附上兩機關各自說『不歸我管』的書面或公文號,處理速度會更快。

Q2機關改組後我的案子會不會不見?

不會不見但可能延誤。第2至4項規定改組後機關須公告接手,公告第三日生效。案件進行中你有權詢問新機關進度。改組公告通常登於公報或機關網站,不會個別通知,主動追蹤管轄是否變動是自己的功課。

Q3行政程序法第11條是什麼?

確立管轄法定原則,機關管轄權須依組織法規或行政法定之,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Q4什麼是管轄法定原則?

機關能管哪些事必須有法規依據,不是機關自己說了算,違反者所為處分有瑕疵。

Q5管轄權可以由機關自己決定嗎?

不行。第5項明定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公務員不能以『不想管』逕自排除管轄。

Q6管轄權跟職權有什麼不同?

職權是機關被授予的權限總和,管轄是某具體事項該由哪個機關處理,管轄以法定為原則。

Q7被機關踢皮球怎麼辦?

要求機關書面說明依何法規認定不歸其管,並依第17條移送正確機關,記下承辦人與理由。

Q8怎麼查我的案子歸哪個機關管?

查該業務的組織法規或作用法,主管機關通常規定在法規前幾條,可自行比對。

Q9機關沒管轄權卻處分我怎麼救濟?

於訴願書或行政訴訟第一段優先主張管轄瑕疵,請求撤銷,法院會優先審查。

Q10機關改組後我的案子找誰?

依第2至4項由改組後機關公告接手,公告第三日生效,案件進行中可向新機關詢問進度。

Q11管轄錯誤的行政處分有效嗎?

有違法瑕疵,原則得撤銷;是否無效視瑕疵是否重大明顯(第111條)而定。

Q12行政程序法第11條 vs 第17條差在哪?

第11條定『管轄如何決定』,第17條定『收到非管轄案件機關應移送』,前者實體後者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依據條項重點
設定/變更管轄第1項、第5項必須有法規依據,機關不得自行決定
機關改組/裁併移轉第2至4項公告自第三日起生效,特定生效日從其規定
管轄爭議第14條(配套)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收到非管轄案件第17條(配套)機關有移送義務,非由人民自行奔走

依據條項

設定/變更管轄
第1項、第5項
機關改組/裁併移轉
第2至4項
管轄爭議
第14條(配套)
收到非管轄案件
第17條(配套)

重點

設定/變更管轄
必須有法規依據,機關不得自行決定
機關改組/裁併移轉
公告自第三日起生效,特定生效日從其規定
管轄爭議
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收到非管轄案件
機關有移送義務,非由人民自行奔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行政組織法第3条・第5条(行政機関の所掌事務の法定)
韓國정부조직법 (행정기관 관할의 법정주의)
中國《行政处罚法》第22条(管辖)/ 职权法定原则
德國VwVfG § 3 (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i.V.m. Grundsatz der gesetzlichen Zuständigkeitsordnung
法國CRPA art. L114-2 (transmission à l'autorité compétente) ; principe de légalité de la compétence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agency jurisdiction limited to statutory grant; ultra vires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之原則。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可分為四大類,即(一)事務管轄,指依事務性質而定機關之權限,如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事務。(二)土地管轄,即依地域限制而定機關之權限,如台北市國稅局以台北市為其轄區。(三)對人管轄,謂依權力所及之人而定機關之權限,如機關對所屬員工。(四)層級管轄,指同一種類之事務分屬於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如縣政府建設局、省政府建設廳。本條第一項所指之管轄權即包含上述四種。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必須明確規定於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中,以確定其權限行使之界限,爰為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者,相關行政法規理應配合修正,倘尚未配合修正時,為免疑義,爰規定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如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則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此為二、三項之所由設。第四項則規定公告之生效日期及發生移轉管轄之效力,以杜爭議。   四、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亦不許當事人依協議而予更動,此即管轄恆定原則,爰於本條第五項規定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   五、參考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二項、瑞士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項。

  • 行政機關名詞
  • 行政法規名詞
  • 移轉管轄名詞
  • 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之原則。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可分為四大類,即(一)事務管轄,指依事務性質而定機關之權限,如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事務。(二)土地管轄,即依地域限制而定機關之權限,如台北市國稅局以台北市為其轄區。(三)對人管轄,謂依權力所及之人而定機關之權限,如機關對所屬員工。(四)層級管轄,指同一種類之事務分屬於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如縣政府建設局、省政府建設廳。本條第一項所指之管轄權即包含上述四種。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必須明確規定於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中,以確定其權限行使之界限,爰為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者,相關行政法規理應配合修正,倘尚未配合修正時,為免疑義,爰規定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如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則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此為二、三項之所由設。第四項則規定公告之生效日期及發生移轉管轄之效力,以杜爭議。   四、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亦不許當事人依協議而予更動,此即管轄恆定原則,爰於本條第五項規定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   五、參考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二項、瑞士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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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