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 管轄權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程序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