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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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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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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
行政機關
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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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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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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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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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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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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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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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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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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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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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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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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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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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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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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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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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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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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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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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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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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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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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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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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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政府可以把自己的權力的一部分交給民間團體或個人去處理。但是政府必須公告委託的事項和法律依據,並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如果委託需要花費錢,除非有另外的約定,費用都是由政府支付的。 舉個例子,政府想要舉辦一個大型的活動,但是人手不夠,就可以把一部分工作委託給一個民間團體去處理,比如說負責場地佈置或是活動的宣傳。政府必須公告委託的事項和法律依據,並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如果這個委託需要花費錢,那麼費用就由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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