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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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