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 1.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 2.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3.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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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允許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所為決定屬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救濟。
Q · 被民間驗車中心或拖吊場刁難,只能當消費糾紛摸鼻子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機構在授權範圍內所做的決定(如拖吊、驗車判定、檢驗合格與否)是行使公權力,性質上屬行政處分,不是消費關係。當事人不服時應在 30 天內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而非向受託機構理論或投訴消保單位,否則可能因走錯救濟途徑而錯失期限。
白話解讀
你家巷口的拖吊場、驗車中心、職業訓練機構,甚至你去考的某些證照考試,辦這些事的不是公務員,是民間公司。但他們做的事,法律效果跟政府自己做的一模一樣。拖吊你的車、判定你驗車不合格、決定你考試有沒有過,這些都是公權力。第16條就是允許這件事發生的那道門。政府可以把部分權限「外包」給民間團體或個人,但有三個前提:必須有法規依據、必須公告周知、費用原則上政府出。對你來說,關鍵在於:當你被這些「民間機構」的決定影響權益時,你不是在跟一家普通公司打交道。他們是在行使公權力,你可以用對付政府的那套武器(訴願、行政訴訟)來對付他們。很多人不知道這一點,以為被民間驗車中心刁難只能摸鼻子,其實你可以走行政救濟。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為行政委託之授權規範,允許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課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義務、原則由委託機關支付費用。受託者於授權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所為決定具公權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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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民間拖吊場亂收費,我該找誰?▾
先分清楚:拖吊本身是受政府委託的公權力行使,拖吊費有法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收費超過標準可向委託機關(通常是交通大隊或交通局)申訴;認為根本不該被拖吊則是對行政處分不服,要在30天內提訴願。
Q2受託的民間機構做錯事,政府要不要負責?▾
要。行政程序法第16條的委託不是甩鍋,受託機構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損害,委託機關仍為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賠償義務機關,當事人可直接向委託機關請求國賠。
Q3行政程序法第16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授權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須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費用原則由委託機關支付。
Q4委託民間和委任下級機關差在哪?▾
第 16 條委託對象是民間團體或個人,第 15 條委任對象是所屬下級機關,承接主體不同但決定都屬行政處分。
Q5什麼叫受託行使公權力?▾
民間團體或個人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於授權範圍內行使原屬政府的權限,決定具公權力效果。
Q6受託機構的決定算行政處分還是消費關係?▾
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的決定屬行政處分,不是消費關係,救濟走訴願而非消保途徑。
Q7被民間驗車中心或拖吊場刁難怎麼救濟?▾
先索取委託公告文號確認身分 → 鎖定委託機關 → 30 天內向委託機關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8受託機構超收費用怎麼處理?▾
費用有法定標準者,超收部分可向委託機關申訴;認為根本不該被處分則直接提訴願。
Q9受託機構致害怎麼請求國賠?▾
受託行使公權力致損由委託機關為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賠償義務機關,可同時向受託機構與委託機關主張。
Q10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受託行使公權力?▾
詢問委託公告文號與法規依據,第 16 條第 2 項要求委託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答不出可能程序有瑕疵。
Q11行政程序法 16 條委託 vs 政府採購差在哪?▾
委託行使公權力屬第 16 條,單純財物勞務採購屬政府採購法,前者受託者行使公權力、後者僅履約。
Q12委託 vs 委任(第 15 條)差在哪?▾
委託對象是民間、委任對象是所屬下級機關;委託須刊登政府公報並原則由機關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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