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 1.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 2.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3.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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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允許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所為決定屬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救濟。
Q · 被民間驗車中心或拖吊場刁難,只能當消費糾紛摸鼻子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機構在授權範圍內所做的決定(如拖吊、驗車判定、檢驗合格與否)是行使公權力,性質上屬行政處分,不是消費關係。當事人不服時應在 30 天內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而非向受託機構理論或投訴消保單位,否則可能因走錯救濟途徑而錯失期限。
白話解讀
你家巷口的拖吊場、驗車中心、職業訓練機構,甚至你去考的某些證照考試,辦這些事的不是公務員,是民間公司。但他們做的事,法律效果跟政府自己做的一模一樣。拖吊你的車、判定你驗車不合格、決定你考試有沒有過,這些都是公權力。第16條就是允許這件事發生的那道門。政府可以把部分權限「外包」給民間團體或個人,但有三個前提:必須有法規依據、必須公告周知、費用原則上政府出。對你來說,關鍵在於:當你被這些「民間機構」的決定影響權益時,你不是在跟一家普通公司打交道。他們是在行使公權力,你可以用對付政府的那套武器(訴願、行政訴訟)來對付他們。很多人不知道這一點,以為被民間驗車中心刁難只能摸鼻子,其實你可以走行政救濟。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為行政委託之授權規範,允許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課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義務、原則由委託機關支付費用。受託者於授權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所為決定具公權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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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Q2被民間拖吊場拖車要走民事還是行政救濟?▾
拖吊是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委託機關(交通局/交通大隊)提訴願,不是民事訴訟。
Q3驗車中心判不合格可以申訴嗎?▾
可以。其判定是受委託行使的公權力決定,得對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質疑其合法性。
Q4委託民間和委任下級機關差在哪?▾
第 16 條委託對象是民間團體或個人,第 15 條委任對象是所屬下級機關,受託主體不同。
Q5受託機構亂收費要找誰?▾
費用有法定標準者超收可向委託機關申訴;認為根本不該被處分則在 30 天內提訴願。
Q6委託民間需要什麼前提?▾
須有法規依據、將委託事項與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費用原則由委託機關支付。
Q7受託機構做錯事政府要負責嗎?▾
要。受託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委託機關為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的賠償義務機關。
Q8所有公權力都能委託民間嗎?▾
不行。須依法規授權,且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等高度公權力行為實務上不得委託民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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