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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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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政府可以把自己的權力的一部分交給民間團體或個人去處理。但是政府必須公告委託的事項和法律依據,並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如果委託需要花費錢,除非有另外的約定,費用都是由政府支付的。 舉個例子,政府想要舉辦一個大型的活動,但是人手不夠,就可以把一部分工作委託給一個民間團體去處理,比如說負責場地佈置或是活動的宣傳。政府必須公告委託的事項和法律依據,並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如果這個委託需要花費錢,那麼費用就由政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