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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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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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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行政機關可以把自己的權限的一部分委任給下屬的機關去執行,或者把權限的一部分委託給不相關的行政機關去執行。不過,這樣做的時候必須公告委任或委託的事項和法規依據,並且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行政機關負責發放補助金給需要的人,但是因為業務量太大,他們決定把一部分的權限委任給下屬的機關去處理。這樣可以讓工作更有效率,也可以讓下屬機關有更多的工作機會。當然,在這個過程中,行政機關必須公告委任的事項和法規依據,讓大家都知道這個決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