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 1.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 2.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3.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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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5條讓行政機關得將部分權限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平行機關執行,但必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否則授權有程序瑕疵。
Q · 政府機關開的單,怎麼知道它有沒有權力開?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行政機關可把部分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因業務需要「委託」不相隸屬的平行機關執行。但第三項要求這兩種授權都必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若一個機關對你做成處分,其權限是委任或委託而來卻未依法公告,這個授權就有程序瑕疵,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不是鐵板一塊,它們會把手上的權力分出去。這條規定了兩種分法:第一種叫「委任」,上級把一部分權力交給自己的下級機關去做;第二種叫「委託」,把權力交給跟自己沒有上下級關係的另一個機關去做。聽起來是機關內部的事,跟你無關?錯了。當你收到一張罰單、一份許可、一個駁回通知,你第一個該問的問題不是「我怎麼辦」,而是「開這張單的機關,真的有權力開嗎?」如果它的權力是從別的機關委任或委託來的,但沒有依法公告、沒有刊登政府公報,這個授權就有程序瑕疵。程序瑕疵不代表處分直接無效,但它是你手上一張隱形的牌,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可能翻盤。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為行政機關權限移轉的總則規範,建立兩種法定授權型態:委任(上級對所屬下級機關)與委託(對不相隸屬之平行機關,須有業務上需要),並要求兩者均須公告且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作為人民得知權力流向與救濟對象的唯一公示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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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5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權限的委任(給下級)與委託(給不相隸屬的平行機關),且兩者都要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才生效。
Q2委任和委託差在哪?▾
委任是上級對所屬下級機關;委託是對沒有隸屬關係的平行機關,且須有業務上需要。兩者訴願管轄機關不同。
Q3委任沒公告會怎樣?▾
授權產生程序瑕疵,受任機關所做處分的正當性會被動搖,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
Q4怎麼查機關的權限是不是委任來的?▾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政府公報資訊網搜尋機關名稱加「委任」「委託」,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函請機關提供公告文號。
Q5委任未公告,處分是不是當然無效?▾
不是。程序瑕疵不等於當然無效,是否撤銷由個案判斷,但它是訴願翻盤的切入點。
Q6委託平行機關需要什麼條件?▾
需有「業務上之需要」並依法規辦理,且同樣須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Q7我訴願時對象是受任機關還是委任機關?▾
依訴願法判斷,委任案件看委任機關的上級,委託案件看受託機關的上級,搞錯會被程序駁回。
Q8公告要刊在哪裡?▾
依第三項,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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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委任 | 委託 |
|---|---|---|
| 對象機關 | 所屬下級機關(有隸屬關係) | 不相隸屬之平行行政機關 |
| 法定要件 | 依法規即可 | 依法規且須有業務上之需要 |
| 名義行使 | 受任下級機關以自己名義行使 | 受託機關以自己名義行使 |
| 公告要求 | 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訴願管轄 | 委任機關之上級機關 | 受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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