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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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Ⅰ、「委任」(上下隸屬)
Ⅱ、「委託」(不相隸屬): 同一行政主體間之權限一部分變動,須公告。
「委辦」: 不同行政主體間,指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自治團體之間的權限一部分變動,不需公告。
「行政委託」: 乃發生於機關與人民間之權限變動,須公告。
wnnn88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II 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依法規」(委任有管轄權的變動➡️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一部分」
❗️委任 ➡️ 上對下
II:
❗️「依法規」(非有法規之依據不得為之➡️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一部分」
❗️「委託」(機關與機關之間的權限變動)➡️ 不相隸屬(水平關係)
(🆚§16 I)
III:
❗️「公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管轄法定)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任
II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管轄法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委託
III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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