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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Ⅰ、「委任」(上下隸屬) Ⅱ、「委託」(不相隸屬): 同一行政主體間之權限一部分變動,須公告。 「委辦」: 不同行政主體間,指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自治團體之間的權限一部分變動,不需公告。 「行政委託」: 乃發生於機關與人民間之權限變動,須公告。
wnnn88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II 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依法規」(委任有管轄權的變動➡️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一部分」 ❗️委任 ➡️ 上對下 II: ❗️「依法規」(非有法規之依據不得為之➡️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一部分」 ❗️「委託」(機關與機關之間的權限變動)➡️ 不相隸屬(水平關係) (🆚§16 I) III: ❗️「公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管轄法定)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任 II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管轄法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委託 III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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