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115.01.16. 北監車二字第115500124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公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委託新北地區(36家)、宜蘭地區(12家 )及花蓮地區(8家)之代檢廠(合計56家)辦理115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 相關業務

主旨

公告本所委託新北地區(36家)、宜蘭地區(12家)及花蓮地區( 8家)之代檢廠(合計56家)辦理115年度委託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條、公路法第63條第3項、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4條及公 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一)汽車定期檢驗相關業務。(二)變更登記相關 業務,項目如下:顏色、行車視野輔助( 1、2及3)(含大、小型車 、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拆除【防撞桿、置放架、備胎架、昇降機 、補胎機具、冷凍機(冷氣、冷藏)、HID及LED頭燈或光型、廣告看 板、附水槽、兼供曳引、絞盤、第三排座位、酒精鎖】等及蓬式(含 活動式、伸縮式、硬頂式)變更框式或平板式、柵式框式變更框式、 柵式變更平板式、框式變更平板式等設備、小貨車專案變更載重量、 雙廂廂式變更雙廂框式、混凝土泵浦車式樣(臂架數)補登。(三) 換發行車執照相關業務。 二、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及變更登記相關業務之代檢廠名冊如 115年 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參附件)所列;其中受委託 辦理換發行照相關業務者,如前揭一覽表「代換行照」欄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含轄站(宜蘭站、花蓮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電話:02– 26884366分機185)。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